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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来源:代做工程预算    时间:2022-12-25

建筑网带来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介绍以供参考。

1 总  则1.1为规范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于本细则。1.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1.4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1.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鄂建[2004]42号)(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1.6监督机构在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2.1项目监督负责人召集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监督交底时,应重点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2.2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情况。2.3抽查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2.4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或本地区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2.5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抽查其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情况。2.6抽查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2.7抽查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2.8监督检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责令责任单选自.代做预算网 www.yusuanw.com 位限期改正。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3.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1.1按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3.1.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1.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3.1.4如涉及建筑节能项目分包的,应将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3.1.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3.1.6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建筑节能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3.1.7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3.2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3.2.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2.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栏目:工程预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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