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条文之立法意图,我们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物权,它仅具有对抗一般债权的效力。它不具有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属性。不能夸大其在实践中的作用。
一、提起优先权的期限条件及限制
按照工程建设行业交易习惯,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开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二是开工后进行中间结算;三是竣工决算。开工前支付和中间结算不符合优先权的实现条件,所以只能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完才会发生优先权的适用。提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1.工程已竣工验收以后,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这里应当明确工程款应当是双方认可的数额。如果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达不成合意,不能适用优先权。在工程造价发生分歧情况下,授权承包人适用优先权,不符选自.代做预算网 www.yusuanw.com 合优先权的实际含义。2.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即必须在催告程序履行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才能产生优先权。催告程序是必经程序,不履行程序不产生优先权。发包人收到催告后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就能对于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享有优先权。3.可以协商工程折价顶账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双方可以就该工程造价协议折价给承包人,弥补拖欠工程款,也就是承包人付出的劳动成果或预付材料款。协议必须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不存在协议折价,一方不同意折价另一方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对于是经过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但从法律规定应当经诉讼程序。因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执行法律文书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所以所谓申请法院拍卖也不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诉讼程序结束后再依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申请强制执行。4.适用优先权的工程建筑必须是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标的物。即必须清楚拍卖的物品建筑物是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那些法律禁止买卖的商品如国家军事设施等不能够拍卖当然不能适用优先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性质应当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区别于其他债权及担保债权的权利。其设立的宗旨对工程价款这种特殊的债权加以特别的保护。当前我国建筑__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特别是有些承包人为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带资承包;而发包人很多除土地使用权等基础条件具备外,没有什么偿还能力或经济赔偿能力。往往出现大楼盖起,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垫资无法收回;致使许多承包人负债累累甚至破产,严重损坏建筑市场的声誉,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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